新华报业网讯 核心提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但刑事被害人群体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随着法律的普及,刑事被害人一般都会在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目前的现状是民事赔偿部分很难到位。近日,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及救济状况深入调研,分析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案件回放
典型案例一:扣除支付款,余款无力偿还
2006年2月11日晚7时许,杨林生驾驶拖拉机行驶至锡山区神羊化纤厂路段时,将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已倒在路边的钱某某拖挂在拖拉机上,后仍继续行驶。当行驶至342省道与港羊路交叉路口时,钱某某从拖拉机上掉下并被碾压,杨林生明知肇事后逃逸。经法医鉴定,钱某某构成重伤。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林生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196159元。法院扣除了已经支付的81800元,余款114359元其确无能力偿还。
典型案例二:外地打工者无偿付能力
2006年6月24日晚7时许,重庆在锡打工人员李贤民在锡山区杨亭村小街菜场门前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争吵至扭打,李贤民手持安全帽砸向张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构成重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法院以被告人李贤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张某某医药费等34067元。被告人李贤民辩称自己对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表示其没有赔偿能力,经法院调查,情况属实。
典型案例三:偶发犯罪,无财产线索
2006年11月13日傍晚,李程、刘慈飞伙同他人携带刀,驾驶面包车,尾随被害人苏某至锡山区春笋西路路段,将苏撞倒。李程等人强行将苏拉上车,并持刀捅击苏,致苏重伤。后用捆绑双手、蒙住眼睛嘴巴、用刀架住脖子,劫得苏背包内8700元、手机等物品。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程、刘慈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同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医疗费等34671元。法院经查实,该案被人系偶发犯罪,无财产线索。
深度剖析
刑事被害人救济难原因何在?
“空判”情形很难避免
从2003年至今,锡山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的总体情况看,以刑事和解普遍推行的时间为“分水岭”,大致分为两个阶段:2003年至2005年,该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4件,涉案标的219万余元,其中就民事赔偿部分在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的占40%,其余60%进入执行阶段。但从执行效果看,刑事被害人权益得以实现的微乎其微。2006年以后,由于该院推行了“刑事和解机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诉讼阶段的和解率达到85%,其执行到位率达95%以上。而未达成和解的15%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其赔偿到位率几乎为0。这些案件民事部分的“空判”,给刑事被害人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和身心伤害。
以“恶”制“恶”倾向较明显
一方面,由于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时,往往产生急躁和不满情绪,可能采取信访、上访手段,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集聚;另一方面,部分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难以用正当的法律手段实现时,往往转而寻求其他极端的非法手段报复社会,以讨回“公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
造成以上两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多为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的人群,其赔偿能力有限。同时,由于此类案件大多具有偶发性,被害人一时对被告人的财产线索等掌握不够,同时,被告人亲属也极不配合法院工作,导致执行财产线索查找难;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上不具有衔接性,许多对执行工作有利的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在中均未涉及,因此,对被告人财产控制存在滞后性。同时,在被告人服刑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的执行到位与否,一般不与服刑中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挂钩,因此,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性。
社会与司法补偿机制尚未成型
目前,我国还未对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济保障进行立法,也没有专门的国家财政拨款及持续保障救助制度出台,补偿机制的缺失易引发被害人由此而产生心理障碍。
法官建议
尽快出台救济制度及配套措施
建立起广覆盖面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建议以立法形式确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财政拨出专门款项,设立专项救助资金,明确细化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范围和条件,并严格规范救助金的管理。同时,依法拓展救助资金筹措渠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捐赠等,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利益补偿实现最大化。
在侦诉各阶段推行刑事和解制度
兼顾加害人、被害人双向权益的保护,强化各阶段当事人的协商和解,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以达到法律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双重效果。同时,强化被执行人家属的代为履行法律义务,对其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阻挠抗拒执行的,确立相应的惩戒制度,以提升执行到位率。
从立法层面引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建议司法部门之间加强联动,在侦查、起诉阶段,引入财产保全制度。对确实影响被害人生活生存条件的案件,将执行程序前置,采用先予执行方法,全力促进刑事、民事审判对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当事人要善于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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