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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许银行道歉 不许客户犯错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本文摘要】 24岁的山西小伙子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提了近17.5万元钱款。近日,他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决,遭到公众舆论的质疑,被认为有失公平。  

  有句古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那么只许银行道歉,不许客户犯错误?  中国金融市长年会

  
24岁的山西小伙子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提了近17.5万元钱款。近日,他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决,遭到公众舆论的质疑,被认为有失公平。  

  有句古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那么只许银行道歉,不许客户犯错误?

  17万VS4亿美金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称,同样发生在广东的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在数罪并罚之下,余振东也不过被判处12年,“两案相互比照,其结局可谓是天壤之别”

  这20多年来,法律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的数额却每年在放宽,“这本身就很不公平,在1989年,一个人贪污十几万就可能会判;但现在,贪污受贿20万、100万的,根本就不会判死刑。”

  2006年4月21日,位于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ATM),由于广电运通(002152行情,股吧)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进行系统升级,一度出现故障。

  在当晚10点左右,24岁的山西临汾市襄汾县小伙子许霆发现,他在ATM里取了1000元后,银行卡里才扣掉1元,他尝试性地再取一次钱,还是取1000元扣1元……难以置信的许霆利用他余额170多元的银行卡,分171次从ATM中提取了17.5万元。

  在被银行发现后,许霆携款潜逃一年,一年之后,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近日,经过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许霆案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热烈争议,九成网友都认为对许霆的量刑过重。本刊记者也了解到,许霆已提出上诉,但二审日期目前尚未确定。

  
 “儿子怕连累家里”  中国金融市长年会

  “我孩子的性格挺好的,就是比较要强,说实在的,他对钱也不是很看重。”12月21日,身在广州的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告诉本刊记者。许霆是襄汾县郭家庄人,高中毕业后,他上过一年半的市场营销专业的大专,之后辍学,开始在临汾市推销了半年多的摩托车,那时,许霆每月有1000多元的工资,“在当地算是挺好了”。  

  因为女朋友去广州,2006年1月1日,许霆开始赴广州打工,在广州,许霆并没有遇到太好的机会,经朋友介绍,许霆最初在广州一家饭店当服务员,没多久,他又去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保安,在许彩亮看来,当时只有“一个月七八百元钱的工资,还不如在临汾”。

  许彩亮回忆,许霆在法庭交待过,当他发现自动提款机出错时,“他觉得先拿点钱用用,顶多到时候银行人员上门追讨时再返还,就可以了”。许彩亮强调,许霆“他取了钱后,第二天并没有立刻就走,而是正常上班,第三天在单位里还待了一天,还没有人找他”。

  但等到银行发现问题来找许霆时,许霆选择了逃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还认定,许霆的“赃款被挥霍完”。

  “我不赞成说我孩子‘挥霍’”,许彩亮说,按他的描述,许霆拿走的17.5万元是这样花光的:运气不佳的许霆先是在回山西的火车上被人偷了5万元,“然后他就不敢回家了,在山西用剩下的钱与另一个朋友合伙在太原开了家网吧,投资了10万元,最后亏本收场;他还买过5000多元的彩票,也亏了;后来还剩2万多元,他这一年总还要生活费、租房子这些的费用。”

  在去年,许霆被太原一家企业录取,并被这家企业送至陕西宝鸡培训,不久后,他在宝鸡火车站被抓。

  许彩亮回忆,这一年来,许霆始终是呆在太原,再没回过家,也从未汇过款到家里,只是往家里打了好几次电话,每次都跟家里人说,“好着呢,不用为我担心”。

  有一次,许霆的同学告诉许彩亮,许霆已经到了临汾市,但最后都没有回家,父子也未能见面。许彩亮分析,儿子这是“怕连累家里”。

  许霆一家四口,父母以前都在当地的矿山上工作,现在许霆母亲的工作关系也没有了,做点零工,50岁的许彩亮也下岗了,平时只能干点杂活,全家月收入约1000多元。许霆尚有一个21岁的妹妹,今年还在复读,准备高考。

  ?侵占罪?

  法院对许霆的一审判决认定,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一个细节是,许霆曾将自己遇到的“奇遇”告知同事郭安山,郭安山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在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共计取得1.8万元。郭安山在去年11月向警方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罚金。而许霆与郭安山当晚在平云路商业银行自动提款机取款时的银行录像、摄像截图等证实两人的取款情况。

  目前争议的核心是,许霆的行为究竟属于“侵占罪”,还是属于“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盗窃罪的量刑当然更为严重,1998年3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根据我国《》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之一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许霆的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以“侵占罪”为许霆做轻罪辩护,他告诉本刊记者,许霆的法律意识显然不高。在吴义春看来,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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