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陈菊二审胜诉 马二审会有罪?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一度缠讼多时的陈菊“当选无效之诉”,陈菊在“高等法院”时获得胜诉,基层泛蓝支持者普遍都认为:“高院”判决结果具有“司法被政治操弄”的高度嫌疑,本来“高院法官”的成长过程就是容易倾向于成为“循吏”,如今刻意再以这般牵强的法律见解来为陈菊开脱,使其“当选无效之诉”最终竟能胜诉后,惊怒之余,大家对“马主席”目前的“首长特别费”官司十二月二十八日 的未来“高院”二审判决结果,也纷纷都感到不容丝毫乐观。

  各方传闻,未来陈水扁将牺牲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等来换得马英九“丧失候选人资格(一审十年以上)”,情况可能严重到蓝军主帅被“政治斩首”而必须突然阵前换将,或至少藉“判决有罪重挫马英九声望和民调锐气”,也就是以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等来“陪葬”马英九的疑虑大升。 

  观察马英九本人及其团队对这项官司判决虽然深有疑虑,但是同时却全心全力投入辅选“立委”,脚步匆忙,未曾稍止;似乎坚信自身清白,已经不再顾虑无法预测的事情。国民党党中央及各委员会或周边智库,虽然心中压着沉重的石头,但从未在各种幕僚谘询会议中讨论过万一马英九丧失候选人资格后应该怎么办的议题 ,态度与马团队一致,也是只能抛开顾虑,按照自己的选战策略一路打下去! 

  但是,无论如何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官司判决结果终究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阴霾,一位南部地方议会的议长就极度忧虑地说:马英九丧失候选人资格那岂不是要革命了吗?革命乱了起来,正好给了陈水扁发布紧急命令或戒严的口实,局势将难以收拾!另一位国民党高阶党工更沉重地推论:国民党如果真的被迫必须阵前换将,那么在明年一月“总统”候选人登记截止之日前,说什么都只能重开党内初选程序来产生新的“总统”候选人,但夹杂“立委”的辅选工作,一方面如何来得及?另外一方面是背后的恩怨利益如何摆得平?而在悲愤的怒气中,凝聚马受难的同情票固然会有助于“立委”选举,但是过去在国民党党内形象上一直站在马的对立面、问政弱势的够份量政治人物真的能够在党内初选程序中胜出吗?国民党会不会因此而陷入分裂的困境,输掉“总统”大选?谢长廷胜出之后,必定继续在“立法院”内以政治交易来割喉拔桩、招降纳叛等方法来收编蓝军“立委”,反过来瓦解蓝军在“立法院”赢得多数席次的战果,局面将会整个翻转,这叫做“猪羊变色”! 

  台湾民主政治的向下沉沦黑暗力量来自“民主‘奥步’党” 

  陈菊胜诉的高院判决理由如此牵强,泛蓝支持者当然普遍感到失望、沮丧,谢长廷、陈菊当时高调的回应,指责国民党输不起,把陈菊施政满意度排名吊车尾强词夺理地归咎于这个官司的审理过程,反而凝聚了泛蓝支持者的“悲情意识”,泛蓝支持者气愤之于一般都会同意:“官司赢了也会选输,输了反而得以累积老本赢回来!”这项说法。但是,“高院”法官该案判决指引了负面选举(奥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准则,影响层面很大,将来由于“奥步”可以规避法律责任,只要能于投票前夕或当日巧妙结合各种言论,利用电子媒体的不实的突袭性指控记者会会成为充斥政坛的戏码,台湾民主政治的向下沉沦黑暗力量来自“民主‘奥步’党”,“民进党”和“奥步”将会捆绑在人心之中,永远得不到台湾人中的另外一半认同,台湾也会出现长期分裂而政治内战,眼下的“公投绑大选”、“一阶段投票”就是一种操弄过头的“奥步”,不知伊于胡底? 

    该案陈菊一审败诉,是因法官认为:陈菊阵营采用“不实的突袭性指控”,无法让黄俊英阵营提出充分的澄清与辩证,影响选举结果,违反公平选举原则。这主要是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3条第1项第 2 款规定:“当选人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之规定,认为“不实的突袭性指控”符合“其他非法之方法”范畴内。但是,陈菊二审胜诉是因为 依合议庭审判长蔡文贵在宣示判决结果之外,还特别补充说明的判决理由:“陈菊阵营在投票前一天晚上举行记者会,‘有损黄俊英名誉,固有可议’,但不属于强暴、胁迫范围,不构成选罢法第103 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规定的“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的要件,所以陈菊胜诉。 

  二审判决强调:选罢法第103条第1项第2 款所定“其他非法之方法”,应指“和强暴、胁迫类似的方法,并且在客观下足以妨害候选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而言。二审判决也认为陈菊阵营的不实指控“固有可议”,但这部分虽涉及“”妨害名誉罪嫌,可是不符合“选举无效”的法律认定要件,因为法律无法证实“不实指控”和影响“投票行为”的关联性。

  根据前述,民事诉讼程序的“选举无效”虽然败诉,但是泛蓝支持者的悲情、抑郁不容忽视,大家心中都有“事情不这样就算了”的痛苦,依本案高院审判长指引之“固有可议”说法,尽管其他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该审判结果之拘束,黄俊英 教授之前已另行提起而在审理中的民事诉讼,控诉选举前夕发动“突袭性不实指控记者会”的一干人等涉嫌“刑法妨害名誉罪”虽罹于时效,但仍得具体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国民党试图以提诉行动继续争取黄俊英 教授的清白,在舆论上和情势上守住目前的厌恶“奥步”的泛蓝民心,也藉此诉讼系累或能多少牵制民进党前述这些人及其他人下一次继续设计“奥步”的野心,虽然难有成效,但仍不得不如此。

  陈菊胜诉的高院判决已成为指引 负面选举(奥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准则 

  准照上述,依照该案法官判决结果,未来此一判决已经明确指引所有政党、候选人“负面选举(奥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准则”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