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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推动死亡赔偿金的突破
www.110.com 2010-08-07 11:11

  摘要: 6月29日,四川省18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呼吁解决中死亡赔偿金索赔难的问题,以便与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较好对接。

  我国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索赔难的确广泛存在,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亟需实现民事和刑事法律的统一。这其中不仅包括死亡赔偿金,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只是的经济损失,也不只是死亡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还应当包括致被害人残疾后的残疾赔偿金,我国现行的残疾赔偿金中部分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与死亡赔偿金近似。

  然而,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只有权就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提出请求,是否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却并不明晰,尤其是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的模糊性质,导致一般认为“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中,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涉及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肯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而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虽有反复,但总体上却是一再否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如此一来,司法政策的朝令夕改,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而且也造成适用法律上的前后不一和左右差别,损害司法公正,破坏法制统一。甚至是同一案件,同一行为,如果仅仅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则被害人可以获得更多的侵权赔偿,而一旦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案件来追究行为人责任时,被害人则几乎得不到相应的侵权赔偿,其显失公平的情况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之前出现这种公平尴尬还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应当终止这种不正常的局面。因为该法专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显然,这一条款意味着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民刑应当统一和一致,不能因为刑事责任而否定或减轻民事责任。从法理上讲,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否定并纠正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物质损失”的规定。

  执行难不是全面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索死亡赔偿金的理由,不可否认许多被告人没有能力支付死亡赔偿金,最终可能让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但同样也不可否认,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都没有赔偿能力,如果一刀切地拒绝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索赔死亡赔偿金,对于能够获得赔偿的被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新法的侵权责任法与作为旧法的刑事诉讼法之间出现不一致,依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简单地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执行,因为两法并非同一机关制定的,而应当依据立法法第85条的规定即“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来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最高人民法院也无权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矛盾和冲突问题。

  总之,民刑法律在死亡赔偿金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和冲突,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准备了有效渠道,关键的问题是立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尽快启动释法程序以切实实现民刑法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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