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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韩峰局长的“日记门”
www.110.com 2010-08-16 17:54

来源: 作者:胡超奇 日期:10-03-06

  广西烟草局局长韩峰的私人日记曝光,其中猛料不少,日记中不但记录了自己的工作。而且还记录了收受贿赂的过程和金额,最吸引人们眼球和吊起公众胃口的是,日记中详细地记载了主人公与多位女性发生性爱的详尽过程。网民们在猎奇的过程中,也发出了各种质疑,这位韩局长的工作内容到底是什么呢?喝酒,收钱,玩女人?!在一片质疑和穷追猛打中,这位局长大人也被停职接受调查。当然也有人说已经被双规,但是,我刚才看到的消息是尚未双规。此时,就立即有网友反击,为什么还不双规呢?甚至有人咬牙铁齿地说,这样的腐败干部应该立即枪毙才对。

  当然,除非是贪官的同党或者利益关联者,没有人不痛恨贪官的,我也一样。但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即使对于敌人,也应该依法与之斗争,依法打击。否则,其强大的后座力将伤及我们这个社会。

  现在,公众和网民有一个先入为主的意念,这个公开的日记内容是真实的,所以这个局长是贪污的,腐败的。日记是否真实,我虽不敢贸然断言,但是从一个刑事律师的视角来看,其作为刑事定罪的,尚待进一步核实。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言;(三)被害人;(四)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笔录;(七)视听资料。网络上流传的日记属于哪一种呢?比较接近的是书证,但是作为书证,其又缺少原件与之核对。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是电子时代出现的电子证据的特点。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的、数字的、电磁的、光学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形式保存记录算机、磁性物、光学设备或类似设备及介质中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情况的一切数据或信息。而电子证据的最大特点是客观实在易变性。刑事电子证据一经生成,必然会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中留下相关的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自带日志(系统日志、安全日志等)或第三方软件形成的日志中,客观真实地记录了案件事实情况。但由于计算机数字信息存储、传输不连续和离散,容易被截取、监听、剪接、删除,同时还可能由于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其变化且难有痕迹可寻。

  所以,韩峰局长的日记的真实性还尚待查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尚待时日。日记的本身仅仅是个证据线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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