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李富成 日期:07-10-23
内容摘要:从刑事规则适用的范围看,可分为原则性规则与例外性刑事证据规则。原则性刑事证据规则重在保障人权,例外性刑事证据规则重在打击。刑事证据规则是否和谐?主要体现在能否恰当地处理原则性规则与例外性规则的关系上。和谐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有利于证据准确适用,而且有利于诉讼和谐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 原则性证据规则 例外性证据规则 和谐
一、和谐是诉讼永恒的追求
(一)和谐是社会生活的理想境界
和谐是人类生活的理想境界,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儒家文化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核心是由个人身心和谐,推及到家庭和谐,由家庭和谐扩展到社会和谐。和谐不仅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而且能使人民感受生活幸福。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帑。”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和谐是中国人千百年来的理想追求,它不仅反映了中国人的价值观,而且揭示了人间公理。在世界多元化格局不断加深,文化、宗教冲突日趋剧烈,和谐成为化解不同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和谐在强调保持个性的同时,又尊重相互包容:“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谐为世界格局的多元化提供了理论依据,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和谐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它不仅对人们日常生活起到引导作用,而且对诉讼文化也产生重要影响,和谐是中国古代文化对世界文化的巨大贡献。
(二)诉讼和谐有助于社会和谐
在和平年代里,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是人们相互间的纠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党中央明确指出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而在于把已经发生的矛盾恰当地化解。法治社会,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是诉讼。诉讼要求矛盾双方通过协商和对话等途径来解决纠纷,避免用非理性的方法激化矛盾,其目的是通过理性的、和谐的诉讼促进社会和谐。但诉讼又是一种对抗性极强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诉讼有极大的风险,操之不慎,反而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冲突,加剧社会的不和谐。目前大量的“进京上访”都与诉讼不和谐有关,自认诉讼不公是造成自己“进京上访”的最主要原因。早在西周时期,人们就认识到诉讼是有风险的,《易·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孔子较早提出了“无诉”观,他说:“听诉,吾犹人也,必使无诉乎。”“无诉”目的在于实现诉讼和谐,并通过诉讼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无诉”首先是鼓励人们不要轻易地提讼,尽量在诉讼外解决矛盾,其次是要求人们自愿接受诉讼结果。只有人民自愿地接受诉讼结果,才有可能达到诉讼和谐。要使人民自愿地接受诉讼结果,必须做到诉讼公正。实现诉讼公正的关键是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又涉及到证据规则的运用。如何构建证据规则,就成为能否实现诉讼和谐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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