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 作者: 日期:08-12-17
段先生等36人分别从开发商处买了一套期房,交房后却发现,房子的公摊面积比约定的增加了,套内建筑面积“缩水”了。开发商该不该赔偿呢?昨天下午,今报律师团成员赵万军律师详细分析了此案。
【案情】买来的期房“缩水”了
段先生是南京人,2006年和南京现代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建宇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67.43平方米的期房。
签合同时,段先生和建宇公司约定: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1.58平方米,公摊面积5.85平方米,总房款为35.73万元。房屋交付后,如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正负1平方米时,房屋的单价不变,但房款总额需要按照实际面积调整。
2007年,建宇公司如期交房。同年12月31日,南京市房管局颁发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着:建筑面积67.08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为7.81平方米。“这样算下来,房屋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2.31平方米,误差超过1平方米。”段先生说,他拿着之前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找开发商索赔,但遭到拒绝。
【】开发商需返还误差房款
在和开发商周旋的过程中,段先生了解到,和他一样购买到“缩水房”的还有35人。段先生和这些房主联系后,一起把建宇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房款和利息共计62.78万元(36户总数额),并聘请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为人。
建宇公司认为,当初合同约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7.4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表明总建筑面积为67.08平方米,误差只有0.35平方米,在规定的“正负1平方米”范围内,段先生等人索赔没有依据。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建宇公司违约,须返还误差房价和利息。段先生等36人最终拿到了“缩水”补偿。
【说法】消费者买房,要多留个心眼
“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和产权证上的实际建筑面积有误差,是引起业主和开发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解释,本案中,当初段先生和开发商签合同时,合同文本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所有的条文都是已经事先拟好的,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当消费者和开发商对合同条文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该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来判定条文定义。”赵万军说,合同双方关于建筑面积误差的约定,不仅指总建筑面积,更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直接关系着购房人可独立控制使用面积的大小,涉及购房人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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