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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撞死行人赔偿40余万
www.110.com 2010-08-16 18:00

  2007年11月2日晚,人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开往市区,当行经温瞿公路一地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潘某通过其丈夫电话报警,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交警支队主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潘某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共计4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因被告人林某有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该案发生在人行横道上,对被告人潘某不宜适用。

  据此,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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