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贷款诈骗罪 >
“假按揭”掀起你的盖头来!(3)
www.110.com 2010-07-14 15:57


  银行其实也有责任。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过多强调发展业务,降低按揭贷款门槛,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甚至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发放按揭贷款,从客观上纵容了“假按揭”的发生。近几年来,巨大的购房潜力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商机,各商业银行为争夺这一低风险的信贷业务,不仅不同银行之间争夺“黄金”客户,而且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也在争夺,各商业银行层层下达按揭贷款指标,并且与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为了对一个好的开发项目提供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纷纷以各种优惠措施、快捷服务吸引高端客户,向开发商承诺“尽量不为难购房人”、“尽快办理按揭手续”,有的商业银行特别是规摸小的商业银行甚至放弃自己的原则,往往省略了对借款申请人的等级评估、贷款调查,只对开发商代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结果造成了对借款人的身份证、住所以及工作单位是否真实等基本情况未核实就发放贷款,为“假按揭”的发生提供了方便。


  与此同时,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与包工头、开发商恶意串通,内外勾结。


  可见,产生“假按揭”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主要集中在卖“楼花”及卖“尾货”阶段,期房、商业用房(包括写字楼)及接近清仓的尾楼盘,特别是那些卖不出去积压的房产,都容易出现“假按揭”,故应在这些方面严加防范。


  “假按揭”较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涉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3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贷款理由、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在“假按揭”中,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拟借款人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