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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期货犯罪立法的探讨
www.110.com 2010-07-15 09:55

 成熟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成熟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新第三章内容用8节和92 个条文和篇幅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无疑这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此,第三章内容被认为是刑法典中的“经济刑法典”[1].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所具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经济刑法典”立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做到全面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同时具有超前性和预见性,新刑法尚需不断充实和完善。

  一、期货交易发展与期货交易违法行为

  期货交易是指通过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或行为[2](P602)。期货合约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达成的在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从性质上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类。商品期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金融工具凭证,如外汇、利率、股票、股指等。期货交易做为一种高层次的贸易方式和投资工具与现货交易相比具有无可替代的功能。一是价格发现。众多的买家和卖家集中在固定的交易所进行大量的“远期交易”可以确定商品的未来价格趋势。二是风险转移,商品生产者或拥有者与商品需求者同时可以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转移价格波动风险。三是投机,是投机者的“天堂”。

  中国期货市场的理论和实践毕竟还处于发展阶段,加之期货交易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投机性,因而我国的期货交易严重违法现象屡见不鲜。

  期货严重违法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严重分割市场经济秩序。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的高级交易形式,具有价格发现和转移风险的功能,但期货严重违法行为却破坏了市场价格的灵敏性和准确性,并加剧了投资者风险,从而阻碍市场发育。第二,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欺诈交易、违规操作、操纵等问题的发生会使众多的投资者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并进一步使市场的套期保值者失去信心和兴趣,远离期货市场。第三,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利用国家财产进行期货投机交易,一旦失误,受损失的首先是国家财产,尤其是从事国际期货交易更具有较高的风险,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数额高的交易损失也将最终由国家承担。第四,严重侵害私人利益。利用期货工具进行金融诈骗,导致私人利益受损。

  有鉴于此,认真研究和对待新兴的期货犯罪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期货犯罪立法的根据及其内容

  尽管随着我国期货交易规模的上升,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行政性的、地方性的以及国家性的期货法律、法规,也包括酝酿多时即将出台的《商品期货交易法》。但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行为或活动具有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只有当当事人危害的行为或活动达到了了违反刑法的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这一点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再有,我国刑法规范有单一地规范和附属刑法规范[3], 它不能单独成为确定期货犯罪负的依据,而必须与刑法典这一单一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期货犯罪的刑事责任。由于我国新刑法完全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彻底废除了类推制度,因而就目前来讲,上述的期货违法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大多不构成犯罪,因为新刑法中缺少单独的、详明的期货犯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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