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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应充分坚持检察监督原则(2)
www.110.com 2010-07-22 11:35

  2.落实保障人权的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根据此规定,国家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必须确保剥夺生命权的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适用死刑这一历来被看做最严厉的手段惩罚,必须慎之又慎。死刑的错判所危及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人们会降低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因此,基于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保障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对生命权剥夺与否的最后一道关口应当进行监督,体现国家对人权的最终关怀。坚持少杀慎杀刑事政策,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确实保障人权,是我们国家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初衷。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的规定的具体措施,也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

  3.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我国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收集能够证实犯罪、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各种证据。同样,在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中,目的不是简单地进行追诉,更主要的是应当履行其客观义务,协助法庭调查事实,对于确实应当判处死刑的,做到不放纵犯罪;对于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也应当向法院陈述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意见。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不仅不会影响我国对死刑案件的控制,而且会帮助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作出正确的决定。

  也可以说,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参与越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包括改判的公正性就越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就越高。如果在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法律监督,不仅可能对被告人不利,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也可能会对该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产生怀疑。

  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

  《规定》对人民法院如何复核以及经过复核后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和裁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是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二是认定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原审法院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后可以裁定核准,也可以在就纠正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款后作出核准的判决或者裁定,亦可以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在这些方面寻找介入的方式和途径,实施法律监督。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唯一途径就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就案件的情况发表应当维持或者改判的意见。但是这一途径有非常大的局限性。

  首先,检察长往往工作事务繁忙,不可能具体了解每一起具体案件,也不可能参加每一起案件的具体讨论,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讨论死刑复核案件的时候,副检察长和案件承办人受检察长委托也可以参加。

  其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方式很难对死刑复核的具体工作加以监督,因为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很难把握介入监督的时间,死刑案件往往一旦作出判决就自动进入复核程序,等到开审判委员会的时候介入往往陷于被动,同时也错失了对复核过程的监督。

  再次,这种监督只能是对案件事实的监督,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监督不能只局限于对事实的审查,复核程序是否合法、审判人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等,都应该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

  为了完善我国的死刑程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重大、复杂的死刑复核案件采取开庭审理模式,这样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具体的程序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开庭前向法院调阅案件的材料;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会见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听取他们的辩护意见;参加死刑复核的开庭并发表监督或在庭后出具书面意见。总之,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死刑复核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情况,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2.对于不采取开庭方式复核的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即使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参与讯问被告人的过程,对讯问被告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履行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应当由检察院中不同部门的检察人员担任。以公诉人身份参与死刑复核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案件一审和二审中担任公诉方的检察院协调决定派人出席复核程序;以法律监督身份参与死刑复核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的部门派人参加。为此,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法律监督的部门或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人不宜同时承担法律监督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履行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之方式要与最高人民法院相配合。考虑到我国幅员广大,死刑复核的开庭方式可以多种多样,重大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审判人员到地方去开庭;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配合派有关人员前往参与;还可以考虑采用远程开庭的方式,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音频视频听取在地方法庭出庭的控辩双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派出法律监督人员参与这种远程开庭的活动,在庭审之后提出法律监督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的决定时应当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这不仅是法律监督的需要,而且,检察院作为公诉一方在重审时需要重新履行公诉职能,并作相应的准备。

  6.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能。例如可以自行查阅案件材料,如果发现错误,应当及时主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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