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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www.110.com 2010-07-22 13:07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陶小泉为其,参加第二审的诉讼.接受代理后,代理人仔细地询问了案情,研究了原审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代理人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恰当,二审法院应以维持;但对民事部分判决欠妥,应以改判.下面就这个观点,代理人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诚望法庭采信.

一、强烈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对黄某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本案是被以黄某为首的五被告,假借讨要医疗费为名,携带凶器,行故意伤害之实,是典型的报复伤害.

根据各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之所以众被告会来到受害人家,是因为被告黄某告诉他们自己曾被受害人打了,为了挽回面子,纠集一起去“制制”受害人.并且为打击受害人,专门准备了凶器—板手.由此可见,黄某等人根本不是去要所谓的医疗费,而是经过商量专门去受害人家报复伤害受害人的.

2、黄某为首的五被告人,以欺骗手段骗开受害人家门,然后强行闯入,并进入受害人卧室对其拖拉施暴,故意挑起事端,激怒受害人,达到他们伤害受害人的目的.

根据被告黄某、支某、饶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在到达受害人家门口时,是被告邱某敲门,并喊“要买牛吧?”从面骗开受害人的家门(这点也可说明当时被告并不是真正去要医疗费的),而在骗开受害人家门后,被告就一起冲入受害人的卧室,向受害人挑衅,受害人当时还在床上.在双方言语相向后,被告即对受害人施暴,甚至将把受害人床上的横杠都弄断了.并且众多被告一起动手欧打受害人.被告明知受害人脾气暴燥,却故意激怒受害人.据黄某2004年10月8日在浙江温州公安局供述,众被告“就围住章某打.我就看到支某用扳手(活动扳手,长约一尺)在章某头上打了一下,邱某也动手打他,支某也动了手,具体谁用登子砸,我没看清,同时(我)也用拳,脚打章某月.”这是被告黄某在浙江接受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可信性应是最高的.受害人在自己家中遭受众被告的言语刺激、欧打,最后被伤致死.难道为首的、亲手用刀杀死受害人的被告黄某罪不该杀吗?否则如何平息民愤?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得以保障?

3、被告黄某在受害人已处于绝对劣势的情况下,仍持刀凶残地连杀两刀,终至受害人死亡,其情节十分恶劣,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据被告黄某在2004年10月8日在浙江省温州公安局第一次交待“当时,我也伸手去登子上拿另外一把刀,但没拿到.见邱某、支某捉住了章仁生拿刀的手,我就抢下他的刀,对着他的左腿捅了几刀”另据该被告2004年10月27日在临川区看守二所的交待“我们听他说要去拿刀,支某就拿了一把扳手,邱某、支某拿了什么东西我不清楚.当时,我们也跟住章某,我也想拿刀跟他对搏,但我没来的及拿刀,章某就拿了一把牛角尖刀,支某动作很快,就用扳手在他头上砸了一下,扳手掉在地上,邱某等三人抓住章仁生的手,抢刀,当时我没注意饶某在干什么,我很紧张.章某就是针对我打,怕被他杀到了,也拼命抢刀,最后,我抢下刀,在章某大腿上捅了一刀”.从上面黄某的供述可以知道,当时受害人已经被告支某用扳手狠狠砸了一下(扳手都砸得握不住,掉地上了,可想而知,其力度之大),头部已受重伤,又被众被告捉住,特别是刀还被黄某夺下,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该说是毫无反抗之力了.可被告黄某就是在自己已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仍凶残地持刀对着受害人的要害部位连杀两刀,终至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被告黄某纠纷多人,以欺骗方式,强闯受害人卧室并施暴,最后将其杀死,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对受害人民事赔偿部分,不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受害人章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年做生意,其可支配的纯收入、生活消费远远超过农村水平,因此不能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而应按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其赔偿额.具体为丧葬费:5260.5元;死亡赔偿金:20年*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为151200元;抚养费(按抚养人的户口确定标准)合计为:12971.43元;上述三项相加为:169431.93元.

三、一审对其他被告的量刑,代理人认为是适当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黄某伙同他人,事先经过商量,携带凶器骗开受害人家门,进而行凶,用刀将受害人章某残忍地杀死于其自己家中,其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公民的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不容任何人非法剥夺的,受害人在自己家中被被告黄永辉纠集多人公然杀死,是对人的生命权、对国家法律的极度蔑视,一审判处被告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准确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对其他被告的量刑也是适当的,只是在民事赔偿标准上有所欠缺.因此,代理人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改判民事赔偿部分.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谢谢!

 

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

陶小泉律师

 

2005年7月18日

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本案是被以黄永辉为首的五被告,假借讨要医疗费为名,携带凶器,行故意伤害之实,是典型的报复伤害.

根据各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之所以众被告会来到受害人家,是因为被告黄永辉告诉他们自己曾被受害人打了,为了挽回面子,纠集一起去“制制”受害人.并且为打击受害人,专门准备了凶器—板手.由此可见,黄永辉等人根本不是去要所谓的医疗费,而是经过商量专门去受害人家报复伤害受害人的.

2、黄永辉为首的五被告人,以欺骗手段骗开受害人家门,然后强行闯入,并进入受害人卧室对其拖拉施暴,故意挑起事端,激怒受害人,达到他们伤害受害人的目的.

根据被告黄永辉、支全生、饶信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在到达受害人家门口时,是被告邱秋科敲门,并喊“要买牛吧?”从面骗开受害人的家门(这点也可说明当时被告并不是真正去要医疗费的),而在骗开受害人家门后,被告就一起冲入受害人的卧室,向受害人挑衅,受害人当时还在床上.在双方言语相向后,被告即对受害人施暴,甚至将把受害人床上的横杠都弄断了.并且众多被告一起动手欧打受害人.被告明知受害人脾气暴燥,却故意激怒受害人.据黄永辉2004年10月8日在浙江温州公安局供述,众被告“就围住章仁生打.我就看到支全生用扳手(活动扳手,长约一尺)在章仁生头上打了一下,邱秋科也动手打他,支泽文也动了手,具体谁用登子砸,我没看清,同时(我)也用拳,脚打章仁生.”这是被告黄永辉在浙江接受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可信性应是最高的.受害人在自己家中遭受众被告的言语刺激、欧打,最后被伤致死.难道为首的、亲手用刀杀死受害人的被告黄永辉罪不该杀吗?否则如何平息民愤?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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