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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www.110.com 2010-08-03 17:49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报告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xxx;性别:X;年龄:XX岁;民族:汉族,

  籍贯:湖北XX;

  工作单位:武汉XXXXX;

  现在住址:xxx;

  联系方式:139955xxxxx。

  请求事项:

  贵院受理上诉人xxx(原审原告)与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因本人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如下证据:

  1、《武汉市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编号:(2005)018;本文件存于武汉市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填发日期是2005年9月23日,分管局长李和平。

  2、《关于美加湖滨花园叠加别墅架空层层高及建筑面积计算认定问题的回复》;本文件存于武汉市江夏区房产管理局,文件签署日期是2006年3月3日。

  3、《关于美加湖滨花园叠加别墅架空层的调查情况报告》;本文存于武汉市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签署日期是2006年4月7日。

  4、《紧急报告》,本报告由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向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呈,报告日期是2006年3月20日,存于武汉市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表》,本表是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察中队、区勘测院对美加湖滨花园8栋叠加别墅架空层进行规划验收的表格,经办人是闵轩,主管队长是黄太平,分管局长李和平,签署意见的日期是2006年4月14日。

  6、江夏区人民政府文件,《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发展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夏政函[2004]46号),批复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事实和理由:

  上述证据因存档于国家政府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本案被告处,而本人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武汉市洪山区普通市民,无法或没有能力从上述单位或主管人员手中获取可用于作为证据的文件,本人经过多方面走访、调查取证,仅拿到上述证据的部分复印件,而上述证据对本当事人具有很强的证据能力,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此致

  武汉市中级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xxx

  2006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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