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监督职权需要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实行监督,是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是十分必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就提出“检察引关对活动的监督范围包括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
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则》第10目刑事诉讼监督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和没有公诉人出庭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本章的规定”。但至今还极少见到对刑事自诉案件监督的案例。
这主要有五方面原因:
①法律规定不明确。关于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都放在公诉程序中。这很容易被理解为只针对,自诉案件不适用。
②了解情况难。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上有整套的监督措施,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并出庭监督。可以说对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部了解.便于监督。而自诉案件由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法院自行决定是否立案,自行决定,并作出判决,判决书也不迭达人P检察院。这使人民检察院很难了解情况,也就无从监督。
③当事人不懂法。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自行到法院起诉,法院自行决定立案与否,并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由于人民检察院不参与自诉案件的庭审,当事人也不知道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刑事自诉案件。
④法院不配合。刑事自诉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自己办案,多年来,人民法院的一些同志习惯于独家办案,以“法老大”自民.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并不主动配合,反而认为刑事自诉内有自己的监督,外有人大监督,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配合。
⑤监督机关意识差。当前由于法律规定不很明确,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不配合,当事人不知道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刑事自诉案件,致使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难,监督更难,有些干警产生畏难情绪,不积极进行监督。因此,建议高检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将刑事自诉案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地方各级检察院也要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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