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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管辖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国际贸易管辖

  具体来说,国际贸易管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 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居住或置身于管辖国;

  (2)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国隶属于管辖国;

  (3) 被告有财产在管辖国;

  (4) 诉讼原因发生在管辖国;

  (5) 诉讼标的物在管辖国;

  (6) 当事人以协议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接受管辖国的管辖。

  以上这些联系因素,都是各国通常用以确定其对涉外的的依据。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该国就可以主张它对该案有管辖权。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或实践,在中,一般都认为被告住所地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而原告在诉讼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起诉,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当然,这只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在实践中还有例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有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对某一案件存在管辖权的冲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以协议管辖来解决此类冲突。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各国一般都承认协议管辖的效力。当然,各国对协议管辖还有一些限制。

  国际贸易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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