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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内容摘要:简易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应注重程序性,在审理中可以适用局部简易审理。简易审理的适用条件要严格掌握。简易审理的操作体现在五个环节当中。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一、简易审的审理模式与适用条件

  (一)审理模式问题之一:随机性简易审还是程序性简易  对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进行简易化审理,在制度设置上,首先应解决审理模式问题。即这种简易审是一种根据案件情况随时决定,即随机性的,还是一种具有提起也发动以及转换程序的“正式的”审理方式。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操作看,应当说存在这两种模式。即一种是正式的,有明确的提起与发动程序,而且庭前程序也有相应的变化(如庭前告诉被告人控诉方掌握的基本证据);另一种则具有一种“随机性”,在没有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公诉人和合议庭即简化质证也审理程序(通常因被告人已认罪而不会提出异议),从而实现了简易化审理。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公诉人与合议庭配合默契,形成了一种操作习惯。  笔者认为,鉴于简易化审理简化了庭审程序,从而减少了被告人方进行诉讼控辩的条件,应当以征得被告人方同意为前提。因此,简易化审理应当是程序性的,即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并有合议庭决定采用建议程序。否则,就可能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且使庭审程序趋于草率。

  (二)审理模式问题之二:只实行全案简易审,还是允许局部简易审  所谓局部简易审,是指对案件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普通审理,但对另一部分内容进行简易审理。如被告人被控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两个罪,对前一指控被告人不认罪,但对后一指控,即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认罪,而且证据足以支持指控。那么,对两罪的审理是否可以分别使用普通审理和简易审理两种方式?对此,目前还没有展开讨论,从各地总结的试点经验看还缺乏局部简易审理经验。但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简易审条件,应当允许案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简易化审理,以实现诉讼经济,并为有争议内容的审理提供更充分的时间。不过在操作上,仍要求程序转换时应当征求被告人意见,而后明确通知简易审的使用。反之,在简易审程序中,对个别情节和事实需要采用普通审方式的,也可以将普通审穿插于简易审中,对普通审的个别性恢复,法庭可以不作专门通知,因为这样做并无损害被告人辩护权利之嫌。

  (三)简易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审判程序一般法理,总结简易审试点的经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是,被告人认罪且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认罪就使诉讼丧失了对抗性前提,因此而发动无对抗性或较少对抗性的简易审程序就具有了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罪包括完全认罪和基本认罪。前者是被告人完全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自己所犯罪行不作辩解;后者是基本承认指控的事实,即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但对不涉及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有不同看法。对基本认罪案件也可以进行简易审,但在审理中,对有争议的个别情节,可以按普通程序的一般审理要求举证质证。  被告人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这主要是指被告人对认罪后可能受到的处罚有明确的认识。实践中,有的被告人错误理解坦白从宽,对从宽的期望值过高,而在判决后又感到失望,再提起上诉。一审无争议,二审期间展开诉讼对抗,由于二审系终审,且诉讼条件不同,即使是开庭审,也难以充分保证被告人的权利,这就使一审简易审的目的没有达到。  简易审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是指定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清楚,无重大疑点。移送起诉时附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可以支持起诉的指控及被告人的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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