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强制措施 > 扭送 >
超市盗窃亮出刀具构成何罪
www.110.com 2010-07-08 13:07

[案情]

  2005年3月5日深夜,张伙同另外2人在宿迁市区某超市偷东西。当经过超市卖餐具的货架时,李某将一把大约15厘米长的水果刀放在裤子的口袋里。3人作案后准备离开时,遇到超市保安人员盘查,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见状未敢阻止,予以放行。几天后李某再次来到该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使盗窃得逞,故意露出刀具,对保安进行威胁,从而使盗窃转化为抢劫,对李某应按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刀具是盗窃所得,放在裤子的口袋里,当遇到超市保安盘查时,刀具从裤子的口袋里掉出,李某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不明显,定抢劫罪不适合,应以论处。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时,就应被定性为抢劫罪。

  本案中,李某最初的犯罪行为是以秘密窃取为目的的盗窃行为,本应定性为盗窃罪,但当超市保安发现他们,要求检查时,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迫于无奈,放3人离去。虽然刀具是李某在超市偷的,但遇到超市保安盘查时,李某亮出刀具,给保安以心理上的震慑,迫使保安放弃职责,不敢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李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护住赃物、抗拒抓捕,并表现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所以,李某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