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案慎用取保候审
www.110.com 2010-07-08 11:23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害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较多。
(一)取保候审条件弹性大,操作中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保证方式,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方式。在实践中,对 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98%。保证人一般是被保证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人员,保证方式是靠保证人的人格、 信誉来保证的。在现实中因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密切关系往往导致监管不力,同时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往往复杂多变,只要有机会,相当多的人会串供毁 证,甚至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落实不够,防范难以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 候审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案件,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在执行 取保候审,往往存在着执行机关配合、监管不力的情况,给贪贿犯罪嫌疑人留下“活动空间”,给侦查活动、审查起诉工作设置障碍。
(三)办案时间长,办案节奏松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较长的诉讼时限,使干警在时限上缺乏压力感和紧迫感。
笔者认为,贪贿案件复杂多变,阻力大、困难多,为确保案件质量应慎用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于符合条件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建议多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畏慑“人财两空”的心理,使其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主观上保障诉讼不受阻碍,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执行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加快办案速度,快侦快结。
二是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慎用取保候审。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共同犯罪案件、窃案、串案时有四难,即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制服难,所以对待上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慎用取保候审,以免造成人为因素影响案件的侦破、公诉和审判。
(一)取保候审条件弹性大,操作中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保证方式,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方式。在实践中,对 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98%。保证人一般是被保证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人员,保证方式是靠保证人的人格、 信誉来保证的。在现实中因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密切关系往往导致监管不力,同时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往往复杂多变,只要有机会,相当多的人会串供毁 证,甚至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落实不够,防范难以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 候审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案件,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在执行 取保候审,往往存在着执行机关配合、监管不力的情况,给贪贿犯罪嫌疑人留下“活动空间”,给侦查活动、审查起诉工作设置障碍。
(三)办案时间长,办案节奏松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较长的诉讼时限,使干警在时限上缺乏压力感和紧迫感。
笔者认为,贪贿案件复杂多变,阻力大、困难多,为确保案件质量应慎用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于符合条件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建议多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畏慑“人财两空”的心理,使其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主观上保障诉讼不受阻碍,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执行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加快办案速度,快侦快结。
二是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慎用取保候审。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共同犯罪案件、窃案、串案时有四难,即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制服难,所以对待上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慎用取保候审,以免造成人为因素影响案件的侦破、公诉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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