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司法鉴定 > 医疗司法鉴定 >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义与医疗纠纷
www.110.com 2010-07-07 16:55

    医疗行为的服务对象是人,维护的不仅是人的生命与健康还有相应的权益。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通过增强医护人员自觉尊重患者隐私的意识并转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使患者就医时不再尴尬、不再感到人格的尊严正在滑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问题的提出

    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12%;到了1997年,这类纠纷所占比例就上升到25%。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案件将进一步上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但我国相当多的医务工作者对这种双重素质的要求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患者隐私的尊重意识还远没到位,在医疗活动中漠视、侵犯公民的自身形象、影响了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严重的侵害了就医人员的自尊。在医疗活动中,对就医者隐私权的侵害仅仅从职业道德上去看待是远远不够的,不从法制观念上去调整,不从维权意识上去加强,不从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去认识,这个问题就很难解决,也很难应对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对在就医过程中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人身权力的投诉案件。

二、什么是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在《中国汉语大词典》中,隐私被解释为“不愿告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也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个人物质和心灵的“个人空间”。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解释隐私,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括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隐私观念早在人类开始告别裸体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就产生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对隐私权的认识和主张不断扩展。

三、什么是隐私权

    人格尊严是人类文明的象征,而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由于隐私权是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但没有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的习惯,而且自觉不自觉也侵犯着他人的隐私权。只要不违背法律和道德,任何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隐私,拥有自己的个人空间。

四、与医疗、护理活动有关的病人隐私权的法律依据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法律依据为: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但在现实的医疗、护理活动中,医护人员不仅没有形成尊重病人隐私的习惯;而且还自觉不自觉地侵犯着病人的隐私权。只要不违背法律和道德,任何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个人空间”,以保护私人生活中那片宁静的港湾。
五、在医疗护理活动中侵犯病人隐私权的表现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由于医生、护士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有很多机会接触到病人的隐私。但目前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患者的隐私权保护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病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例时有发生。

(一)关于患者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隐情

    对于患者这一隐私权的保护,应在未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时,医生与护士不得向他人泄露。如很多求助于心理医生的成年患者,他们并不希望将自己的心理“秘密”告诉别人,当然也包括自己的妻子。

(二)关于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

    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是常发生的。如男女病人的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我们医护人员常常在病室内,在没有屏风遮挡的众目睽睽的情况下,给病人进行上述操作。在插管出现困难时,我们常说:你别紧张啊。如此这般裸露患者身体的隐密部位,患者怎么能不紧张呢。还有如心电图检查、超声检查、妇产科患者体查时的内诊,需要脱掉衣服的身体检查、隐私部位的换药等。在进行上面的诊疗护理工作时,都应注意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三)关于患者的私人生活活动空间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保护私人生活中那片宁静的港湾,对于病人亦一样。因此,各医院的包间病房尽管价格不菲,而且数量一增再增仍旧不能满足病人的需求。可是很少能见到我们的医护人员在非抢救情况下,在进入包间病房的时候,能耐心地站在门口或是轻轻地敲一下那或开或关着的门。因而当医护人员突然出现在病人与家属面前时,常常出现一些尴尬的局面。

(四)关于患者的个人信息

    医务人员除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外,对在疹疗护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病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也应给予保护。如我们在其他病人在场的情况下,询问病人的私生活情况,生育情况;公布就医者的体检情况。如在众多的进行婚前检查的的准新娘,准新郎面前公布因患者患有性病、或体内携带病菌、病毒而不宜马上结婚的人员名单。患者体检时拥有要求医护人员对其健康状况保密的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