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诉阶段有如下权利:到公诉部门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可与其通信;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解 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对 此,公诉机关大多给予了支持和协助,但由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处于控辩对抗的对立位置,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辩护人的忽视或轻视情形,辩护人的一些正当权利 不能很好地行使,或者说是辩护人的一些正确的见解不能得到公诉机关的重视。同样是开展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由于公诉机关以国家为后盾,双方不能处于平等的地 位。一些公诉人的思想中存在我不给你辩护人设置障碍就是对你的最大尊重,就是对你权利的保护了,法律没有规定公诉机关要主动保障辩护人权利的行使。基于以 上思想的支配,实践中往往对辩护人的正当要求有推脱和拖拉行为,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辩护人的权利,例如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未移送法院的其他与指控犯罪有关 的证据提出查阅要求时,一律以法无明文规定而予以回绝。至于公诉改革中所提出的证据交换制度,很多人更是不予认可,认为将指控犯罪的证据让对方先知道,一 定不利于指控犯罪。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是特别完备的案件,更不宜让辩护人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以免造成出庭公诉中被动。特别是现今有少数律师只为收取高额的 代理费,无视法律,对证人进行诱导,做伪证,导致一些案件不能正常交付审判,对辩护人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但 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逐渐完备,被告人及辩护人权益有效保护必然会是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公诉机关作为与辩护人直接对立的一方,对辩护人权利的尊重 及协助不仅仅是司法进步的要求,也是通过辩证的对立提高自身的一个良好途径。诸如通过认真审阅辩护人所提供的辩护意见,可以知己知彼,了解对方的辩护思 路,确定自己的举证和辩论方案,补充控方证据的不完备之处。如果自己的工作或认识确有失误,也可以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来及时纠正错误,把好审查关,提 高起诉案件质量。
鉴于此,为保护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的充分行使,建议在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 加强学习,教育干警树立尊重辩护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意识。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理论的精神,学习《刑事诉讼法》涉及辩护的有关规定,学习相关材料 中关于辩护制度的讨论及其他先进国家的辩护制度,充分了解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尊重辩护人的理念,认识到保护辩护人权利的行使是完善法制建设 的一重要内容,真正从思想深处树立现代的诉讼观念,确实对辩护制度的重要性有深切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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