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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www.110.com 2010-07-08 10:32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1.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2.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

  (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⑥申请回避;

  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⑧提出上诉;

  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人辩护;

  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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