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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私了 ———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
www.110.com 2010-08-07 10:24

  2009年1月10日至11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研究院主办的“刑事与完善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中央政法部门、地方法律实务部门、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学术刊物及媒体约1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不仅推进了刑事和解基本范畴的深入讨论,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共识,而且以第一手的实证材料,探索了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法治中的本土化问题。

  一、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的基本情况

  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宋英辉教授主持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项目展开。从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为系统研究刑事和解的运作状况及积极作用,探索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可行模式,宋英辉教授带领其研究团队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实验与观察、跟踪回访、信息与数据比对等方法,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课题组重点选择了位于华东的J省N市和W市作为东部发达地区代表,选择了位于华北的H省S市作为中部中等发达地区的代表,对三个地区中八个基层检察院进行刑事和解探索进行观察、追踪、回访。为保障样本的多样性,其间还增加了J省S市P区作为观察对象,观察其在刑事和解监督机制方面的经验。

  二、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绝大多数代表对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探索持赞成态度。认为这些探索的可贵之处在于,它是对传统司法、执法方式的变革;许多和解在解决涉案上访问题上效果明显;一些案件的和解体现了人性化,反映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但是,这些探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譬如,许多实务部门的代表诚恳地指出,在不同地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程序和处理方式等存在不少差异。一些和解的过程一般只让一个机关决定并终结程序,缺乏法律监督;有的一方不愿和解,如果一味促成,反而形成旧恨新仇局面;一些刑事和解的探索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和解专业能力、受到社会舆论干扰等问题。

  三、刑事和解的基本构想

  有代表指出,从刑事和解的标的看,合意的内容应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情;但在实际操作中,物质赔偿常常隐含一个期待程序效果及实体效果的“及时回报”;刑事和解如果不处理好国家干预主义与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关系,在以物质赔偿为中心的刑事和解下,容易把一个潜规则化作一个显规则;从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角度讲,刑事和解不是燃眉之急,应该更多地注重刑讯逼供等问题的解决。

  四、刑事和解的原则、案件范围

  在刑事和解的原则问题上,与会代表均同意刑事和解的自愿、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德等原则。但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法律监督、司法控制或公平审查等,代表们存在较大争议。若注重司法性,则应有法律控制。在法律控制上,核心内容是审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上,与会代表均同意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有代表提出,刑事和解不应适用于职务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的惯犯、等案件。部分代表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从刑事和解的精神出发,不应当仅限于轻罪案件,重罪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即使是黑社会案件,犯罪人也可以有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五、刑事和解的主持者、程序

  刑事和解的主持者不同,其程序和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对此,有代表指出,和解问题应贯彻刑事诉讼始终,而且主持者应包括公检法机关等多元主体。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双方有和解,就涉及到减刑、假释;国外有社区执行的经验值得借鉴。一些代表认为,刑事和解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也应积极、广泛参与。监狱也应强化刑事和解,实行恢复性行刑,促进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对话。

  在具体程序设计上,许多代表主张刑事和解的程序应当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此,应保障阅卷权并实行开示程序;此外,根据程序参与原则,刑事和解要注意信息对称,避免“背靠背”、“交替面谈”等方式。

  六、刑事和解的内容

  刑事和解的内容集中反映其价值蕴含--刑事和解不是简单的物质赔偿,而是与目的相结合,融入法律原则、社会秩序的要求。对此,代表们达成的共识是,刑事和解不应限于金钱给付等物质赔偿方式,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施赔礼道歉等多样化的内容。在当前转型社会中,存在探索多元化刑事和解内容的空间,这也是刑事和解的发展方向。

  多数代表认为,刑事和解不仅仅是为了钱;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率和执行率较低,难以保障被害人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一次性的经济赔偿仍是刑事和解最为主要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缺乏一次性的经济赔偿就一定无法达成刑事和解。

  七、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

  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表明,许多实验案件的刑事和解失败,主要有以下因素: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无法就经济赔偿的数额达成一致;加害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部分案件被害人已经追回损失,因而不愿再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方不满意加害人方在和解过程中的态度;被害人方坚决要求追究加害人责任;加害人方认为赔偿后即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积怨已久。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开展需要多个机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对此,代表们达成共识的是,要使刑事和解在中国越走越远,需要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实现刑事和解案件备案制度等。

  八、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的意义

  对于法治主义而言,本土取向是其最终目的。在研讨刑事和解各项范畴的同时,与会代表对法律实证研究的本土化探索给予认同。近年来,在我国犯罪学、刑事法、诉讼法等公法领域,实证研究项目逐步增多。法律实证研究,对于法律现代化而言,体现了“更少的法律”实现“更多的秩序”、“更少的风险”实现“更多的幸福”的目标。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在总结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促进法治本土化思考等方面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前者系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科研部副主任;后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案例链接:

  2007年初,女大学生陈某在一家旅行社实习,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不仅没有拿到事先讲好的报酬,跑业务时花费的一些合理费用也得不到报销,自己还要倒贴钱。为此,陈某和旅行社经理刘某发生矛盾。同年秋季一天,陈某趁旅行社无人之时进入刘某的办公室,盗走一台价值2700元的笔记本电脑。之后,陈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遂在老师的陪伴下向刘某认了错,但刘某此时已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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