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强迫他人收购莴笋并强行收取车位费、带车费、租秤费,9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40岁祈宝增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8年,1年,4000元;32岁的丁泉被判有期徒刑6年,罚金2000元。
宣判后,祁宝增的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并坚持称:“我没有罪”。
2008年初3月间,祁宝增伙同丁泉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市场内,控制莴笋经营,以驱赶商户、扰乱正常经营等威胁手段多次强迫其他商户从其处以高于同类市场的价格收购莴笋。
另外,自2000年起至去年3月间,祁宝增、丁泉还伙同他人在大洋路市场内,强占市场停车位,以驱赶商户、扰乱正常经营等威胁手段强行向20名商户收取车位费、带车费、租秤费等共计127420元。赃款未起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祁宝增、丁泉无视国法,在北京市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以威胁手段强迫多名商户高价收购其莴笋,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祁宝增、丁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一并惩处。
祁宝增作为大洋路三保信息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组织、雇用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泉受雇于祁宝增,积极协助祁宝增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二人当庭对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故法院对祁宝增所犯的强迫交易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对丁泉所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祁宝增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4000元;判决丁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2000元。同时,继续追缴祁宝增、丁泉犯罪所得127420元,发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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