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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如何分别处理?
www.110.com 2010-07-08 10:06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分子;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3.侦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有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是否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是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4.上诉、抗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有无翻供,翻供的情况及原因;
    6.辩护人的意见应否采纳;
    7.一审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与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有关的情况。例如,被告人犯盗窃罪和伤害罪,被告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盗窃罪不服提出上诉,而对认定的伤害罪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要对一审认定盗窃罪进行审查,而且也要对被告人的伤害罪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也要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对其宣告终止审理。对其同案的被告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应当分别作出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例如,有的判决对是否有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的认定没有错误,适用的法律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的刑罚得当,不畸轻或畸重。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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