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2.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
3.高检发释字〔1999〕1号
第一章 通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 留
第五节 逮 捕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六章 立 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二节 初 查
第三节 立 案
第七章 侦 查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四节 搜 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
第六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辨 认
第九节 通 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受 理
第二节 审 查
第三节 起 诉
第四节 不 起 诉
第五节 简易程序的提起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立案监督
第二节 侦查监督
第三节 审判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 执行监督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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