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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1.2000年2月21日中华律师协会颁布
  2.〔2000〕律发字第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 案
 第二节 结 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收 案第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 案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 ,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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