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部分,共2部分) 2009-10-23 08:48 (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三十节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年以下、量刑格】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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