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部分,共2部分) 2009-10-23 08:48 (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二十九节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年以下、量刑格】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相关文章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分则:附则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分则:滥用职权罪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对人民法院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再认识及增加
- ·对人民法院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再认识及增加
-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理
- ·对人民法院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再认识及增加
- ·人民法院试行“主动执行”机制
-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 ·海南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规程(试行)
-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试行裁前公示制度
- ·人民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指导与监督
- ·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中权利人保密措施的认
-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 ·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
-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 ·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范围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