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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不立案监督机制研究(2)
www.110.com 2010-07-08 10:52


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 复查或审查不立案监督案件时,可以向下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制发《说明不报请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报请立案书》,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通 知书”的15日内,应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另外,对于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复核后,同意侦查部门拟立案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而检察长不批准立案的 案件,上级检察院在审查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上报备案的材料后,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可以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通知立案书》,下级检察院 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根据上级检察院的有关要求执行。
注释:
杨宏亮,男,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二款,《检察委员会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75页。
[2]余啸波主编:《侦查监督检察实务教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25页。
[3]刘小青主编:《刑事申诉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7页。
[4]陈娟娟:《内部立案监督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监督部门行使》,载《人民检察》2005年12月(上半月),第62页。
[5]余啸波主编:《侦查监督检察实务教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25页。
[6]宋刚:《谈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载《中国检察论坛》200年第5期,第72页。
[7]陈娟娟:《内部立案监督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监督部门行使》,载《人民检察》2005年12月(上半月),第62页。
[8]徐光明、胡夏冰:《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载《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5年12月26日,B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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