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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案件的两点看法
www.110.com 2010-07-08 10:53

 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合议后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 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而对行政案件的撤销没有作出具体的有关规定,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作出撤销 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而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但在撤销决定之前一直受该行为的约束。因此笔者就行 政行为的撤销谈两点看法。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时就可撤销案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 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的要件,即可撤销。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情 形。但是这种不适当并不违法,只是考虑事实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处理决定。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仍应履行相应行为为之设定的义务,但行政行为撤销 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 出之日。但是,如因社会公益的需要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则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 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向行政主体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 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人行贿,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 对人的利益、好处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其他个人、组织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损失,则应由行政主体和行政 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共同赔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效的过错还应对国家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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