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蔡军井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蔡军井的辩护人。现辩护人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中旬,被告人蔡军井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把仿六四手枪、一发子弹寄放在张银玲位于晋江市安海镇安平港务的出租房内。对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陈述始终保持一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也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因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能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军井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理由是
1、 被告人蔡军井打电话纠集吴刚、陈小军等人;
2、 吴刚、陈小军、鞠勇等人在和被告人蔡军井碰面并领取刀具后,即持刀打砸沙龙KTV内的设备,且致该KTV老板蔡振宗全身多处被砍伤。
那么,在本案中蔡井军是否有打电话给吴刚、陈小军等人并纠集他们到沙龙KTV寻衅滋事呢?吴刚、陈小军、鞠勇等人在是否有和被告人蔡军井碰面并从蔡井军手中领取刀具呢?
(一)、关于被告人蔡井军是否有打电话给吴刚、陈小军等人并纠集他们到沙龙KTV寻衅滋事
被告人蔡井军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始终辩解说没有参与寻衅滋事,没有打电话纠集吴刚、陈小军等人到沙龙KTV,也没有将刀具分发给吴刚、陈小军等人。在蔡井军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本案同案犯的供述进行综合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井军犯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证据是张银玲、菊勇、吴刚、陈小军的证人证言。现对各证人证言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张银玲的证言
在公安机关对张银玲的第一、二次讯问中,张银玲交代说是“花心鬼”叫来六、七名男子持刀将沙龙KTV老板蔡振宗砍伤。(祥见卷宗第60、66页)
在公安机关对张银玲的第四次讯问中,张银玲交代说,花心鬼打电话给平头问他接到我没有,他在电话中对花心鬼讲,说我们三人在东石沙龙KTV被人打了,后来我没听清平头说些什么,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六、七名男子骑摩托车就来了……。(详见卷宗第74页第11行)
在公安机关对张银玲的第五、六次讯问中,张银玲交代说,蔡勇不知给谁打电话,只听到说在东石沙龙KTV被人打了。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六、七名男子骑摩托车就来了……(详见卷宗第79、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