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文书 > 寻衅滋事辩护词 >
强奸、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7-08 14:2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常锋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被控强奸、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安徽省 xx市人民检察院x检刑诉[2005]176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构成强奸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定性准确,而指控被告人xx构成寻衅滋事却定性错误,据此,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xx构成强奸罪部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系投案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x于2005年6月22日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天第一次审讯时,已全部彻底交待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xx系投案自首,对此出庭公诉人也已予以认可。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所谓的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其共同犯罪中所处地地位来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作用或辅助作用。”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主要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作用和起辅助作用。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只是一个帮衬者的角色,对于同案犯如何弄到的受害人关欣,并不知情。对前期犯罪,也未提前知情,其只是在同案犯联系后,才被动介入这次犯罪。

   2、从犯意提起来看。通过全部卷材料和今天被告人当庭供述,强奸受害人关欣系刘明明提出的。最先实施强奸的,也是刘明明,被告人xx未有任何犯意表示,只是在被告人刘明明、王全全向其发短信后才去的三星宾馆,才涉入的此次犯罪。

   3、从实施犯罪的过程来看,被告人xx未对被害人关某实施任何暴力、威胁行为,未直接侵犯被害人关欣的身体。

   4、从强奸的前后顺序来看,被告人是第6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对被害人的伤害也是比较轻微的。
 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仅起次要作用,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