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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庭审认证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08 13:24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因为证据同诉讼任务的落实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刑事诉讼中,要实现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罪,不冤枉好人,正确刑事法律,关键在证据。只有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揭露犯罪,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在案件中采信使用。由此可见,刑事证据的庭审认证活动是庭审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所在,其关乎案件事实认定与案件质量评判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刑事制度已经建立起了控辨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辩明在法庭,罪责确认在法庭,裁判公开在法庭。然,因我国目前尚无刑事证据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规定十分简单,故对刑事认证规则的缺失更是严重制约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虽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且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该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明活动,对刑事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详尽和具体的规定,适时弥补了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不足在审判实务中的尴尬,但庭审证据认证规则方面的内容仍未触及,这或多或少给刑事法官们留下了一点遗憾?笔者系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时间不长的基层法官,对在审判活动中庭审证据的认证方面的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刑事证据庭审认证的涵义和认证对象。

    (一)刑事证据庭审认证的涵义

    所谓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庭审过程中,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力的大小强弱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①。目前,就诉讼证据庭审认证的涵义法尚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提供证言并经过控辨双方质证、发表意见之后才能作为定案诉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刑事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第三款接着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笔者认为刑事证据庭审认证的涵义应当是:在审判阶段,只有经过法庭审理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任何未经法庭审理的证据,无论是否客观真实均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包括控辨双方在休庭后补充调查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内。

    (二)刑事证据庭审认证的对象。

    关于认证的对象,法律并无明确界定,学术界讨论的比较激烈的观点主要有三:一种观点认为,作为证据的认定对象应当是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其二种观点认为证据的认证的对象涉及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其三种观点认为,证据的认证对象是对证据材料资格的认定。笔者认为,为法官所认证的刑事诉讼证据认证的对象,应当具备三大诉讼法诉讼证据共有的三个基本特征或者说三大要素,即: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应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实践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只有掌握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的三项内容,才能为判明整个案件事实真相提供可靠的基础,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客观性是基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要留下各种痕迹和影像,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者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其次证据的客观性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②。在我国的法律中,存在有关相关性的分散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条规定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确立了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相关性,同时也要求侦查人员只能询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6条、139条等都是对证据相关性的法律规定。同时,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这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取决于刑事案件的本身。由于刑事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有必然的客观联系。如作案的工具,在作案后必然要遗留下与工具相吻合的痕迹一样,行为的工具与痕迹就是案件的重要物证。因此,在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中,必须把握住证据的关联性,才能使案件真相大白。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由此可见,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的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法律规定了只有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去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运用证据,并且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逮捕、、和判决的根据。因此,我国立法规定严格禁止司法人员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切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原则上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故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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