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表现形式
www.110.com 2010-07-08 13:15
物证是以实物或者痕迹表现出来的证据,这是物证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区别之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口头 言辞证据,而鉴定结论属于书面言辞证据,两者均以言辞为表现形式。与此不同,物证具体表现为特定的物品或者痕迹,如枪支、手印等,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另 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书证与音像证据必须依附于实体物存在,但书证与音像证据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而我国司法界一般认为,物证是以其外 部形态、特征等方面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两者亦存在相当的区别。
在理解实物或者痕迹时,应当采取广泛的角度。实物是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不仅包括可以看得见的物品,而且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 量物质;不仅包括有特定形状的物品,而且包括没有特定形状的无形物,如空气、水、光线、紫外线、红外线等。在这里,有必要注意区分物品和实物,物品通常是 指有特定形状、肉眼可以看到的实物,而实物包括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痕迹也属于实物的范畴。而所谓痕迹,是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 遗留下的印迹。从刑事学的角度上讲,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运动时必然要留下印迹,而无论其形状如何,肉眼是否可以看见。从表现形式来看,痕迹有笔 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2000年5月25日)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留证、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二)扣押赃款、赃勃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五)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下列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
(三)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对于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在理解实物或者痕迹时,应当采取广泛的角度。实物是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不仅包括可以看得见的物品,而且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 量物质;不仅包括有特定形状的物品,而且包括没有特定形状的无形物,如空气、水、光线、紫外线、红外线等。在这里,有必要注意区分物品和实物,物品通常是 指有特定形状、肉眼可以看到的实物,而实物包括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痕迹也属于实物的范畴。而所谓痕迹,是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 遗留下的印迹。从刑事学的角度上讲,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运动时必然要留下印迹,而无论其形状如何,肉眼是否可以看见。从表现形式来看,痕迹有笔 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2000年5月25日)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留证、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二)扣押赃款、赃勃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五)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下列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
(三)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对于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上一篇:刑事诉讼中物证的认证
- 下一篇:书证复制件证据效力刍议
相关文章
- ·物证的表现形式
- ·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 ·从本案看遗赠民事法律行为的另类表现形式
- ·无效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 ·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 ·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注意事项
- ·行政垄断的分类及其表现形式
- ·忠诚折扣:垄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 ·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及对策
- ·企业间变相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分析
-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 ·委托贷款与以存单 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之界定
- ·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及对策
- ·执行依据得表现形式
-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不作为违法有什么表现形式?应该怎样审查?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