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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刑讯逼供 不要忽略时效
www.110.com 2010-07-08 11:20

  随着佘祥林案等一些案件的真相大白,在基层执法工作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一些学者指出:刑讯逼供并不必然导致冤案,但是冤案的背后往往存在刑讯逼供。现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有相当处罚力度的,但是细究起来,追究刑讯逼供犯罪存在诉讼时效上的障碍。

    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除非造成被害人伤残(通常是指重伤)、死亡的,依据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时效为5年。但从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一些案件来看,当事人往往已经在监狱里呆了10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要保证对刑讯逼供进行追诉,就应当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控告权利。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得以延长的情形:一是对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受理的犯罪,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两条规定,对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来说,在起来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对于刑讯逼供犯罪的被害者来说,由于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了控制,提出遭遇到刑讯逼供的控告可能有困难。司法机关在一般情形下也不容易发现刑讯逼供犯罪。所以在遭遇到刑讯逼供行为时,他们应通过亲友及律师即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这样不管在多少年后,就可以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也就存在追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依据。

    可能有人会认为:事情已经经过10多年了,以前的罪行没有追究的必要和可能。还可能有一些人认为,时过境迁,社会关系已经实现了某种新的平衡,现在再回头追究责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对于多年前发生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调查取证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困难和障碍。怎样看待这些问题?我们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受害者一个救济的途径,而不能因为在实践中操作有困难,而剥夺这种救济的权利。同样,出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那些因刑讯逼供而遭遇不公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应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样,享有正当的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因此引起的将被控告者绳之以法的权利。

    正如有学者分析的,对于刑讯逼供的受害者来说,能还他们清白已喜出望外,而追究那些造成错案的人的相关责任,可能并不是他们所关注的。但是,“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已经被写进了宪法。对于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来说,寻求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正当保护,让每一个公民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正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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