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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贪官离任再久也要追诉
www.110.com 2010-07-08 11:17

“不要以为卸任就没有事了,中国的反腐飓风开始刮向这些离任贪官了。”前来北京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说。冯世良认为,反腐不放过离任贪官的意义在于“对在任官员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和警示性,告诫个别企图以身试法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过去,官员退出一线领导岗位,往往就意味着其政治生命实现了“软着陆”,可安度晚年,很难受到反腐败的冲击。但近年来,一些退位高官却也“晚节不保”,“中镖落马”。列在此类反腐“黑名单”上的人有: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武龙、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刘维明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等。一些境外媒体为此发表评章,认为“不放过退位高官,已是中国政府铁腕反腐的重要特征”。

  反腐利剑指向离任高官,必然使法律的威慑力大大增强。笔者以为,要使得离任的腐败分子个个寝食难安、惶惶不可终日,就有必要规定对贪官的不再受时效限制。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87条对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最长的追诉时效为20年。对腐败分子实行不再受时效限制的“永久追诉”,是完全有道理的。

  首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追诉时效期限的时间长短,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和基本根据加以确定的,而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其次,腐败分子文化、法律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关系网复杂,有一定的地位和职权,大多数是明知故犯且经过周密的预谋,具有反的意识和条件,还没有显而易见的侵害后果,能轻易地度过刑法所规定的被追诉的“危险期”;还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9条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内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序,并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已经逃避司法处置的情形确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限制。”我国既然加入该公约,就应该与公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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