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实行,不会影响现行司法与行政体制的正常运作,不会混淆二者的职能。国家权力是通过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来实现,它们的关系既是分工负责又是相互监督,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司法与行政之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都统一和服从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对其负责.在这样的幕提下,司法对行政的监督,通过的有关规定有了具体的操作模式。如果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既可以保障司法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又可以使行政机关在其一切活动中服从并贯彻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精神,遵守并执行宪法、法律,对其错误的地方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纠正,这也正是我国民主制度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行司法审查。十多年的行政司法实践,使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由于法官考试、考核制度的实施,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出现了一大批具备较高法学理论素养的法官。因此,法官审理行政案件的专业水平较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有了很大提高。近几年政府机制改革,使司法机关逐步摆脱了行政机关的制约、牵制,处于超然的法律地位。再加上我国近年来立法步伐的加快,在行政管理领域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为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立法依据。另外,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为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所以说,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对抽象行政行为起诉进行审理。
(三)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有其优越性。第一,法院处于完全中立的法律地位,为超然的中立者,由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最可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有利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的及时化解。第二,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可以了解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中的矛盾与冲突,及时予以调整,实现法治的统一。第三,法院是专门从事司法活动的机关,其审判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由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更容易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以便及时解决。第四,由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起到了监督作用,必将能够有效地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使行政管理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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