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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
www.110.com 2010-07-17 22:31

《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将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制考核,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四)依照《条例》规定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
  (五)保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装备;
  (六)处理其他涉及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可以聘用保安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从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组织开展单位内部的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
  (三)负责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公共场所、消防、交通、计算机信息网络、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和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门卫、守护、押运工作;
  (五)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六)负责组织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及其维护工作;
  (七)协助单位有关部门对重要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八)调解单位内部治安纠纷;
  (九)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并积极采取化解措施;
  (十)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十一)执行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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