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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开与XX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不作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开,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谭X原,汉族,1928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地址:XX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何X安,镇长。

  委托代理人:区X良,该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X江,XX市高明区明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谭X开因诉XX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土地一案,不服XX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明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X开以其与被上诉人XX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X开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明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谭X开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谭X开承担25.5元(该款已由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郭  赟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华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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