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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七章
www.110.com 2010-07-19 15:35

  第7章 第55节 标题:违法实施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以下四种行为属于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有法可依,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方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那种无法乱罚的行为,必须予以杜绝,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处罚,如有违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循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是对个人、组织的实体权利加以限制的行为,它必须是要式行为,缺少任何生效要件都是无效的、可以撤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生效要件之一。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关于本法第十八条有关委托处罚的规定,已在第三章中作了详细阐述,此处不赘述。本法对于行政委托的条件作了限制,以避免实施处罚主体范围过大,减少乱罚、滥罚的现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四种行为损害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首先对该种行为进行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管理法规、规章、章程、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或者职工所作的处罚。行政处分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7章 第56节 标题: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罚款和没收财物都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经济上的处罚。没收的财物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罚款、没收财物必须是要式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处罚决定,并要开具罚款、没收财物的单据。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只能由法定部门制发,其他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印制。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必须使用,否则,其行为就是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处罚并予以检举,这样做可以消除乱罚款的现象。同时行政机关使用的单据必须是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其他任何机关印制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均属违法,对于使用违法单据的,处罚相对方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或被没收财物,并有权予以检举。如果被强迫缴纳了罚款或被没收了财物,当事人有申诉、诉讼的权利,一经查实,应追究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相互勾结、共谋私利的,或知情不予制止的,应从重处分。使用法定单据应写明罚款数额、罚款理由等事项,并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7章 第57节 标题: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违法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即在不属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的,上级机关、监察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的,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这是针对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依法当场收缴的,行政机关在收缴之日起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其他情形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然后,罚款由银行直接上缴国库。拍卖款项是指行政机关将被处罚人财物依法没收,对于依法可以拍卖的委托有关部门拍卖所得的款项。拍卖所得款项应上缴国库。罚款或拍卖款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最终上级国库,财政部门不得将其返还行政部门。如有返还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将该款项追回上缴国库,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7章 第58节 标题:非法处理罚款...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非法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否则,由财政部门和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没收的非法财物,法律规定应予销毁的应销毁,可以拍卖的,所得拍卖款项也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截留是行政机关对于应上缴国库的罚款或拍卖款项不上缴,私设小金库的行为。私分是将截留的款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私分的行为。变相私分是指巧立名目将截留的罚款私分,比如发奖金、补贴等等,实质上仍是私分的行为。对于这些情况,一经查实,应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如监察部门)对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予以追缴。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没收的非法财物属于应上缴国库的公共财物,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对之进行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就是对公共财物的侵犯,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量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即一般贪污行为,也可以称作损公肥私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依法接受行政处分。依本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则应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受贿行为情节轻微,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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