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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
www.110.com 2010-07-19 16:0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

  〔2009〕9号

  当事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广通,股票代码60076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21层2104—2108室),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单昶,男,1959年5月3日出生。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31日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2000年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海河)董事长;2001年至2003年12月8日,任北京埃迪恩电信系统有限公司(中电广通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迪恩)董事长;2004年11月9日,任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当时名称中广影视传输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线)的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19楼908号。

  苏振明,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2006年4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时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电广通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产业集团公司。

  倪剑云,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总经理;2004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北京融创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广通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经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6年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持有其50.19%股权,中电广通持有其39%股权,以下简称电子财务)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438弄22号402室。

  郭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2000年至2002年8月,任北京埃迪恩总会计师;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2004年,任融创经纬董事;2003年12月,任电子财务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马雅琳,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任中电广通董事;2004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融创经纬的董事兼财务总监;2003年12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电子财务董事;2005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北京中电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技)法定代表人。住址:乌鲁木齐团结路11号4栋2单元14号。

  钱锋,男,1963年6月9日出生。2002年9月至2005年10月,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上海市卢湾区新浦路80弄2号32C座。

  熊克力,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上海市卢湾区淡水路361号1208室。

  徐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2005年10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1栋48-441号。

  范卿午,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2005年10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6号46楼37号。

  郁洪良,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茶花里32幢501室。

  贾利民,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通号所。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电广通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中电广通、单昶、倪剑云、郭伟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中电广通、单昶、倪剑云、郭伟的陈述和申辩。苏振明、贾利民、郁洪良、马雅琳、钱锋、熊克力、范卿午、徐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电广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03年12月19日,中电广通(当时名称甘肃三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有线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中电广通向中国有线提供智能光交换网络设备。 2003年12月26日,中国有线向北京埃迪恩开出了委托其“先行接受三星石化公司供货设备”的《委托函》。北京埃迪恩向中电广通出具了“验货清单”,验货清单标注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根据北京埃迪恩提供资料,该验收清单的出具日期为2004年1月7日)。2003年12月22日,中国有线向中电广通签发了三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00元。 2003年12月30日, 中电广通向中国有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202,437,371.04元,中电广通针对该笔销售,确认了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173,023,394.07元,主营业务成本71,510,197.89元,利润101,513,196.18元(占当期利润的105.41%)。2003年12月31日,中电广通对电子财务出具了内容为“我公司将存入贵公司的148,869,000元,作为我公司在贵公司资金代理户的定期存款,存款利率为1.98%,存款期限最少为三个月”的“承诺函”,据此将中国有线签发的150,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在电子财务办理贴现,取得贴现款148,869,000元,2004年3月18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中国有线未支付货款,该事项发生在2004年4月22日中电广通董事会审议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之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即属于重大期后调整事项,但对上述事项,中电广通未计入2003年年度会计报表,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造成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中国有线)150,000,000元,虚减短期借款(电子财务)150,000,000元(中电广通当期资产、负债披露数额分别为770,132,705.59元、254,948,202.12元,虚减数分别占当期披露数额的19.47%、58.83%)。

  签字同意2003年年度报告的中电广通时任董事长单昶为200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同意2003年年度报告的中电广通时任董事贾利民、郁洪良、马雅琳、钱锋、熊克力为200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倪剑云、时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郭伟为200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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