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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权的扩张与规制——治安法立法之
www.110.com 2010-07-19 16:15

  [内容摘要]: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立法宗旨上,既追求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社会之目标,又追求人权保障与程序公正之价值,同时注重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较之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从国家管理社会治安的目的与需要出发,扩张了公安行政执法机关之管理处罚权,规制了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关 键 词]:治安法 管理处罚权 扩张 规制 缺陷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中,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原刑法单纯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转变为既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又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实现了两种价值取向在刑法中的高度统一。[02]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法》(以下简称《治安法》),也实现了社会管理与人权保障两种价值取向的有机结合。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条例》)相比,更合乎中国国情,更能适应国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更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根据该法,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的配置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在比较治安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治安条例之间警察裁量权之扩张与规制的基础上,旨在探讨如何正确领会新颁布的治安法之立法精神,使得公安行政执法机关更合法、规范和正当的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

  一、治安管理处罚权的扩张

  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得到飞速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问题日趋复杂,1986年9月5日制定的《治安条例》虽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之修订,但仍然存在处罚种类偏少、处罚幅度偏小、罚款数额偏低、调整范围过窄、处罚程序简单、与其他法律不相协调等缺陷,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治安管理之需要。为了适应治安管理的现实情况,《治安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权予以扩张,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在管理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运用的扩张

  1.处罚种类的扩张。根据《治安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法行为,这三种行为不仅难以起到错罚相当的作用,且已远不适应当前及今后的治安管理需要。《治安法》第十条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两项处罚种类。这种变化实现了《治安法》与《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接轨。表现在:其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比《治安条例》多了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种,实际上,公安机关对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已涉及到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处罚,如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中吊扣、吊销驾驶执照。《治安法》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这项规定既与《行政处罚法》接轨,也更加适应治安管理实践。其二,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外国人犯罪可以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治安条例》对于外国人却无相应规定。《治安法》增加了对外国人适用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这两种处罚措施,填补了外国人在我国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空白,扩张了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不仅使《刑法》与《治安法》的处罚原则相一致,而且使刑事处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得以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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