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所涉及的民事争议也一并予以处理的诉讼活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密联系。行政诉讼审查的客体是民事权益的争议,而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客体不 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民事争议。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司法行为的审查客体,而民事争议则不仅是司法行为的审理客体,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客体。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争议具有双重客体的性质。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有关原则和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依 法作出,便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就具有确定 性,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处理也具有确定性。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民事诉讼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对抗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只有 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评判,才能决定民事诉讼相关原则和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处分国家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 讼中当私人享有实体处分权。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节。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在行政附 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不能行使自由处分权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调解原则在这里受到了限制。因为如果不限制调解原则的适用,就会出现这样的 情况:行政诉讼部分处理的正确,法院就应为此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部分适用调解则当事人的协议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审理结果就出现了矛盾。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处理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属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不受司法审查监督。民事诉讼则要求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仅合法,而且要公正、公 平、合理。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与对民事争议的合法性要求是一致的,但比对民事争议的合法性要求外延要广,它涵盖了对民事争 议的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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