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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学生讨学位陷"怪圈"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三次告学校三次官司都赢了,就是解决不了问题,看起来是校规和法律在打架

  南京某大学一本科毕业生,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没能拿到学位证书。从2007年1月起,他三次状告母校,三次赢了官司,法院每次都判令学校重新审核他的学士学位资格,学校也都服从判决组织了重审,但每次重审后还是决定不给他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于是事情至今没能解决。为避免出现累诉,也为彻底化解此事,法院日前向江苏省教育厅发出了司法建议。

  考试作弊被拒授学位

  张帆(化名)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下简称南航)2002级本科生。2006年1月,张帆因在专业课考试中夹带“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受到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之后,他补考通过了这门专业课。

  毕业前,张帆顺利通过了所有课程考试,并且平均学分绩点超过2.0,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分制要求。2006年6月,学校向毕业生颁发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张帆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他找到辅导员,辅导员告诉他,因为那次作弊,学校决定不授予他学士学位。

  没有学位证书的弊端很快凸现出来。张帆大四时参加全国海关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都过了,就因为没有学位证书,最终没被录用。之后,他又应聘某知名企业,同样因为没有学位证书被拒之门外。

  三告母校却讨不到学位证

  这两件事深深触动了张帆,如果说毕业时他对没拿到学位证书的介意程度只有50分,那现在就有500分。

  2007年1月,张帆将学校告上法庭,指责学校不该就他的同一违纪行为作出重复处理,要求法院判决学校对他的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开庭时,南航陈述了作弊学生没有学位的理由。“我们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的,都不授予学士学位。张帆作过弊,也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对他拒发学位证书,既是校规的明文规定,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但张帆拿出两部法律来反驳学校。他说,他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颁发学士学位的条件。这两部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生作弊或受过处分,就不能授予学位。

  白下法院认同张帆的说法。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上位法,南航制定的校规不能超过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另外,南航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的条件,对张帆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帆的诉求。

  南航服从判决,很快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审。出于张帆意料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们一致决定不向他授予学士学位,理由跟之前一样:他曾因作弊受过处分。

  2007年7月,张帆再次将母校告上法院,法院再次判他胜诉,而学校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为此,张帆于2008年10月第三次起诉母校。现在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了,还是张帆胜诉,不过学校依然不打算让步。

  学生:一定要告到底

  截至上周为止,张帆还没拿到学士学位证书。据承办法官王璐介绍,张帆现在已经在浙江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目前,诉讼由张帆的父亲张先生代理。这对父子显得十分执着,大有把官司打到底的决心。

  “我之前也接触过一起类似案件,原告是个女孩,跟张帆一样因为作弊没拿到学位证书,也是告了学校好几次都解决不了问题。后来我劝她不要再跟学校纠缠,直接去考个研究生,拿硕士学位。女孩想了想同意了。”王璐说,她也曾劝过张先生,但他坚持要通过诉讼解决。

  有道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公考的失利,令张帆父子深切体会到学位证书的重要性。在张先生看来,儿子的前程跟这张纸息息相关。王璐不止一次听他说过,张帆是搞技术的,将来评定职称肯定需要学位证书,没有这张纸,职称评不上,发展肯定受制。

  学校:给学位就等于纵容作弊

  学生执着,学校更执着。王璐说,最近一次判决后,她多次跟南航联系,对方立场十分坚定,坚决不肯向张帆授予学士学位。

  南航的一位代理人直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条文,在发现张帆作弊后,学校本可以直接将他开除,那样的话,一点争议都没有。学校当时考虑到张帆的前程,对他“宽大”处理,只作出留校察看处分,没想到倒惹来麻烦。

  这位代理人还说,严惩作弊是国际惯例,西方一些高校对作弊学生的处罚更严厉,几乎是一票否决制。“跟国际惯例相比,我校并不出格。”

  王璐告诉记者,学校的态度很明确,就是无论张帆怎么告,他们都不会妥协。授予张帆学士学位等于是纵容作弊,对其他不作弊的同学不公平,而且将来其他学生碰到类似情况都来起诉学校,学校将十分被动。

  法院:不能过分干预行政权

  “现在的情况很尴尬——判决已经生效了,学校也不上诉,但张帆的学位问题就是得不到解决。”上周,承办法官王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璐说,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权不能过度干预行政权,法院只能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却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只能判决南航对张帆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却不能判决南航向张帆授予学位。

  “更何况,学位评定委员会只是学术团体,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法院的判决对南航还有一点压力,但对这个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点作用都没有的。”

  现状就像个怪圈:张帆告学校,法院判决,学校服从判决,重审还是不授予学位,张帆不服,再告学校,法院再判……但一直告下去肯定不是办法。

  王璐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已向省教育厅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省教育厅予以重视并进行协调,敦促原、被告合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但她认为,就算有省教育厅从中调解,张帆获得学位证书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术团体,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是学术行为。在目前的体制下,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途径,都没有办法强制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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