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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 不得置之不审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最高法发布相关意见 要求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

  “民告官”案件 不得自行置之不审

  “民告官”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也不得擅自加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据了解,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称,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并出台了《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意见》规定,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综合新华社报道整理/记者朱治华

  新闻关注

  南京民告官 三年找不到被告

  一起民告官的案子,因为总也“找不到”被告,三年里,三兄弟在四家法院六次起诉,三次被驳回,两次无奈撤诉。

  南京市民杨春德登记的老宅子在堂子街102号,于1946年购得,并在1953年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了房产证。一家人在这里居住了20多年后,举家搬迁到了江西。房屋一直由别人居住。

  2007年,杨春德接到堂子街拆迁办通知,该路段开始拆迁,但核算拆迁面积却比当年的房产证上少了许多。屋前屋后两处土地均已登记到别人名下。

  2007年11月19日以来,杨春德先后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南京市中院、玄武区法院、建邺区法院四家法院,对南京市房产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建邺区房产局等部门六次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均以“原告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等理由三次将其驳回,原告两次被迫撤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整理/记者 朱治华

  专家解读

  信息不对称造成找不到被告

  北京律师协会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著名“民告官”行政诉讼领域律师王优银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相关领域的律师又少,因此,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有很多难点。

  他分析,类似南京市民杨春德这样找不到被告的案件主要是由于政府信息不透明造成的,如果被告要求相关政府公开信息,那么也许能发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哪个政府部门在行政处理时造成了错误。

  王优银说,目前的情况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做的不够好,而且老百姓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另外,律师有责任为原告找出谁是被告。由于我国目前缺乏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律师,所以如果不是专门从事这个领域诉讼的律师很难厘清应该起诉谁。

  王优银说,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最突出的难题是立案难、胜诉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先出台过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关法律在地方行政权力面前往往失去效力,老百姓的基本诉权得不到保护,想要起诉政府很难立案。

  据悉,在王优银常年接手的行政诉讼中,约有70%—80%的案子可以立案,通常的情况是各级法院相互推诿,原告被踢了“皮球”,这样一来,即使立案,老百姓也要付出很多,成本非常高。“而立案以后,老百姓又很难胜诉,法院总是判决政府是对的。”王优银说。

  他说,从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的《意见》来看,主要是解决老百姓的诉权问题,所以对民告官的立案将来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胜诉难仍然不能解决。 文/记者朱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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