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告官”开道何其艰难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11月16日《人民日报》)
来自最高法的棒喝——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无疑会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带来此许希望。有可能改变某些弱势人群求告无路、诉讼无门的困境,使行政乱作为或不作为得到适度的遏制。但据此便判断民告官的天是明朗的天,民告官的人民好喜欢,还为时尚早。因为,这毕竟只是来自司法体系的最高层声音,类似于业内自律自敬的常规呼号,而无革命性新意。而解决民告官困局,其本质还在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在于公民社会的有效打造。
中国的民告官(行政诉讼)走得艰难,是不争的事实,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正式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距今也才是区区十多年的事情。从民告官的案例统计数据看来,民告官的案例平均每年只有6.8万件。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诉讼”,我国每年的民事诉讼案都在500万件以上,相比之下,每年6.8万件的行政诉讼案,显得有些微不足道。由此或许可以管窥,老百姓不敢告、不能告和不会告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另外,民告官的胜诉率也不高,数据表明,上世纪90年代,行政机关败诉率最高,平均超过20%;而在最近10年,行政机关败诉率却逐年下降,
最新的来自东莞的新闻显示,其东莞民告官直接胜诉率未超3%。个中原因,不是官员们已非常得体合法地执政,而是民告官的路径被各种原因堵塞,比如司法权力被行政权力干预,法院难以做到独立审判,因管辖隶属权限制,法院最大限度地维护政府面子,成为绕不开的坎、无法超脱的判案障碍;比如官方将律师垄断,民众无从获得法律工作者的支援;比如无限期延时审案,将原告拖入被迫妥协的绝境;比如执行难,让原告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钱,其得不偿失让民众丧失“告官”的欲望……
依法治国,便是让公民均学会以法律维权。长期以来,官贵民贱,老百姓敬官畏官,非到逼不得已,绝对不告官。对此社会现实,法治政府理应有普法义务,让最基层的老百姓也活个明白,知道自己有告官的权利。多少年的从“一五”到“五五”普法,其普法受众也只限于干部职工层面,而尴尬的是,这样的普法成果,往往经不起实践考验,在自身利益所系的种种民告官案例中,那些有备而来的原告往往法律知识胸有成竹,而被告的官方,则常常闹笑话,这样的笑话却因官的强势而被舆论忽略,视笑话为正常,反过来,却将有限一点点进步(比如经法官倡议,被告方居然破天荒有了政府行政首长或某部门一把手坐上了被告席)而予以欢呼,似乎被告方官员坐上了被告席,成了一种恩赐,这除了反衬强势威权政府积弊之深,其权力还没有关进笼子,没有更好的解释。
民告官路径堵塞,则深圳定义的所谓“14种非正常上访”情形便会剧增,这叫做堵正路逼人走偏门,依法维权行不通,非理性诉求便会滋长,这从客观效果上,会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构成损害,使流传久远的民谚“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权)莫进来”依然成为现实写照,何谓折腾,这就是。
总之,能过政体改革,确保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独立性,以及通过民众权利强化,倒逼公权力自觉,才是疏通民告官路径的对症之药,其疗效,当比最高院的自律性呼号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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