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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民工工资 加付赔偿金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昨日,万州区劳动监察部门在解析《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时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保障范围扩面

  按照规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是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同时,适用的范围还包括交通(含港口、码头、铁路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劳动用工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运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确保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造册直接支付

  用工单位要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规定发包方根据用工主体委托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依据用工主体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由发包方现场监督用工主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要求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另外,发包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有监督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因其过错致使用工主体侵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款项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用工主体不能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要承担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付清工资才能退保障金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按程序动用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保障金的,将按应补足数额加倍收取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参建单位在申请退还保障金提交退款申请时,须向监管部门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或提供有效担保的手续。

  三项措施保证发放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名册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建立建筑业拖欠工资行为失信惩戒制度。将不良行为记录,与工商、质监、金融等共享,同时将其不良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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