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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曹俊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根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的可被起诉,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须举证。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逾期不予答复或者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形式公开的,当事人不服而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同时规定,当事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指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案件审理之后,对于被告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施行以来,已有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但由于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亟待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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