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的父亲杨福生起诉上海市司法局
——诉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确认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精神病医学鉴定业务的违法。
附
一、行政起诉状内容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福生
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电话,021-2402999;法定代表人吴军营,该局局长。
案由:司法机关违法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行政许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精神病医学鉴定业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
事实与理由:
“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一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目前正在上诉审。一审法院判决杨佳有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简称该鉴定中心)作出的杨佳没有患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杨佳在造成社会危害时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患病的程度,是确定他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是否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关键。杨佳是否患精神病自己无法证明,应通过专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该条全文: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查,为该司法鉴定中心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是被告,因该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医院,依刑事诉讼法不具有精神病医学鉴定基本医学条件,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许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是杨佳的父亲,与杨佳是否患精神病以及袭警案的结果有利害关系,且因杨佳的母亲已经失踪,如果杨佳患有精神病,我将成为他唯一的监护人,因此为使法院能够重新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重新对杨佳进行合法的精神病鉴定,使杨佳获得依法的公正审判,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和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杨福生
二、备注:
1、10月12日,杨佳父亲杨福生聘请的诉讼代理人之一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程海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特快专递寄送了“杨佳父亲杨福生起诉上海市司法局诉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确认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精神病医学鉴定业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
2、10月14日下午1点40左右,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及李劲松律师又一起到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向立案庭5号窗口的法官当面交送了“杨佳父亲杨福生起诉上海市司法局诉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确认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精神病医学鉴定业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
3、5号窗口法官收下诉状一看,即告诉说用特快专递寄过来的行政起诉状我们已经收到,你们今天其实不用再交送了(最后,这份杨福生当天亲自再次交送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由立案庭导诉窗口的张法官负责转交立案庭庭长陈法官),这个案子的立案材料是由我们庭长直接负责处理,相关具体情况你们上二楼找我们庭长直接了解吧。
4、立案庭女庭长陈法官当日的回复是“这个案子的特快专递材料我们也刚收到不久,还没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今天也不可能做出决定,你们今天下午是肯定办不了交诉讼费的手续,但我们会依法办事在法定期限内会依法作出立案的决定或不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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