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被诉的是否合法所作的一种评判,不同于撤销判决直接消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同于变更判决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是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从而决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能够继续有效的一种判决。并没有规定确认这种判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了行政诉讼的实践之后所规定的。
根据我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判决有以下几种情形:1、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时,可以作出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可以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判决;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可以作出确认其无效的判决。
在把握确认判决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注意,即如何把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的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立足点在于,确认违法与撤销行政行为有显著的区别,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的原理,行政行为的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就无效,而行政行为又往往具有先行力,一经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应当履行,而事后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内容应当是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于,如果一个涉及重大财产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违法,被法院撤销后,就可能引起巨额国家赔偿或者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溯及既往效力的确认违法判决,就不会引起国家赔偿或重大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当然,原告如果因为受到违法行为的影响造成损害的,也应当得到补偿,如果损害是因为被诉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则选择给相对赔偿数额较小的原告给予赔偿,所以,法院应当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原告以国家赔偿,就使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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